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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六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五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數位服務組,分七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2.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七科辦事。
  3.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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