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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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2.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 3.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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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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