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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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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
資遣費
或
退休金
。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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