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2. 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裁決委員中遴聘之。
  3. 裁決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