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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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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2. 2.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裁決委員中遴聘之。
  3. 3.裁決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4.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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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當勞動行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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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 條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