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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裁決委員會,綜理裁決案件審理相關事務。
  2. 常務裁決委員為促進裁決案件之妥善審理,其職責如下: 一、追蹤裁決案件之進度。 二、檢視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 三、提出對裁決案件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之意見。 四、提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之諮詢。 五、其他為促進裁決案件妥善審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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