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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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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裁決委員會,綜理裁決案件審理相關事務。
  2. 2.常務裁決委員為促進裁決案件之妥善審理,其職責如下: 一、追蹤裁決案件之進度。 二、檢視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 三、提出對裁決案件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之意見。 四、提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之諮詢。 五、其他為促進裁決案件妥善審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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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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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當勞動行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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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1 條規定:「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裁決委員會,綜理裁決案件審理相關事務。常務裁決委員為促進裁決案件之妥善審理,其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