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7

快速跳轉
  1. 1.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 三、裁決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同意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 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所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 六、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 七、調查紀錄。 八、調查意見。
  2. 2.前項調查報告,應送交裁決委員會。
  3. 3.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下列資料,並提出書面意見,供審查小組或裁決委員會參考: 一、第一項之調查報告。 二、裁決委員撰寫之裁決決定建議書。 三、裁決委員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之裁決決定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 記錄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7 條規定:「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