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8條規定了裁決委員會的相關程序。根據法條第1款,裁決委員會的主任應在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根據第2款,裁決委員會在進行詢問程序時,應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6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同時必要時也需要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根據第3款,裁決委員會在進行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以上解釋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保持100%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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