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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
  2. 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3. 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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