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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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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
  2. 2.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3. 3.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8條規定了裁決委員會的相關程序。根據法條第1款,裁決委員會的主任應在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根據第2款,裁決委員會在進行詢問程序時,應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6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同時必要時也需要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根據第3款,裁決委員會在進行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以上解釋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保持100%關聯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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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8 條規定:「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