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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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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
  2. 2.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容。
  3. 3.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裁決委員會得依申請或職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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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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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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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31-1 條規定:「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