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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審,法院不予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送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2. 裁決委員會於處理時,認有必要者,得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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