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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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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2. 2.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當之釋明。
  3. 3.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8條,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時,應詳細陳述原因及事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時,需在申請後的三日內針對迴避原因及前一條中提到的相關事實做適當的釋明。被申請迴避的裁決委員也有權對此申請提出意見書,進一步說明自身立場。 範例:以勞資爭議裁決案件為例,若裁決委員因個人利益或其他相關原因需迴避該案,則應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8條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在三日內針對迴避原因做適當的釋明。同時,被申請迴避的裁決委員也可以提出意見書,對此申請作進一步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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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