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8條,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時,應詳細陳述原因及事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時,需在申請後的三日內針對迴避原因及前一條中提到的相關事實做適當的釋明。被申請迴避的裁決委員也有權對此申請提出意見書,進一步說明自身立場。 範例:以勞資爭議裁決案件為例,若裁決委員因個人利益或其他相關原因需迴避該案,則應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8條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在三日內針對迴避原因做適當的釋明。同時,被申請迴避的裁決委員也可以提出意見書,對此申請作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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