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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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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得考量申請人申請迴避之理由後,主動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9條,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得考量申請人申請迴避之理由後,主動迴避。依據公報如下:商務仲裁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既明定仲裁人有民事訴訟法所定法官應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始得聲明拒卻,依其文義係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言,不包括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在內。然而,關於特定案例之適用或相關解釋,需要更多具體情況和相關資料,目前文本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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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9 條規定:「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得考量申請人申請迴避之理由後,主動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