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0條,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在七日內作成決議,若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則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根據所列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0條有關的範例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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