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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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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2. 2.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3. 3.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0條,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在七日內作成決議,若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則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根據所列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0條有關的範例或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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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