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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四、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五、繳納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或情形特殊者,得以法院命繳納必要費用之裁定影本或法院退費通知書影本為之。 六、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2. 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四、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五、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六、繳納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或情形特殊者,得以法院命繳納必要費用之裁定影本或法院退費通知書影本為之。 七、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3.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扶助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4.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扶助者,已依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免附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5.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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