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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三章規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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