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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每件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2. 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代理酬金扶助基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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