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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2.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3.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4.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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