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根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8 條,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在此條例中,涉及到勞保局和基金運用局辦理基金業務所需行政經費的編列、審議、核定和支應事宜。這一部分的範例可以是,當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需要經費用於執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業務時,需遵循本條例的規定,經過相應的程序編列預算、審議通過、報請核定,最後由基金孳息支應所需的行政經費。這符合該條例對行政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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