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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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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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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債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和解名詞
  • 法令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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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