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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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者各班工作時間起訖表。 二、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 三、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 四、工會同意書或尚未組織工會者之女工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於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為之。 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後,主管機關如查知有與本法第十三條相違情事,應即撤銷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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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工廠應事先檢具相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其中包括實施晝夜三班制的工作時間起訖表、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以及工會同意書或女工同意書。另外,安全衛生設施的檢查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為之。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如有違反法規的情事,主管機關應立即撤銷其准許。 與此相關的範例為,在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中提到,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除非有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符合特定的條件。這條法律規定了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限制和特殊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的重視。
- 第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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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