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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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將每月發給工資之次數及日期預先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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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18條,工廠應將每月發給工資之次數及日期預先申報主管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確保工資的支付能夠按時按量進行。這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可參考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例如勞動基準法第23條和第27條都涉及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是其他法條對第18條的補充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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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