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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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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指出,工廠法所稱的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在工廠中學習技藝的人。例如,根據司法院院字第六四四號、第一一七二號解釋,工廠法對於使用發動機器的工廠都適用。另外,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第98條,得標廠商在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時,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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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