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廠法施行細則3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工人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這表示只要是受雇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的人,就被視為工人。例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就是一個適用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範例,裁決中提到勞動契約當事人的勞工具有從屬於雇主、親自履行、併入生產體系等特徵。這些都符合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工人的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廠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