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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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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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工人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這表示只要是受雇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的人,就被視為工人。例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就是一個適用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範例,裁決中提到勞動契約當事人的勞工具有從屬於雇主、親自履行、併入生產體系等特徵。這些都符合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工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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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