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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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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所頒布的「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臺灣銀行應按照法規程序處理基金的收支業務,並且應該每個月將基金的收支運用情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勞工退休基金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監督,以保障勞工的退休權益。這項規定跟動態平衡基金管理相關,確保基金的資金能夠有效運用以應付退休金的支付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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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