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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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