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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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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2. 2.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雇主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時,代表人或負責人須以個人財產清償勞退欠繳。

Q · 公司沒錢繳勞退,老闆個人要賠嗎?

要。公司無財產時老闆個人要清償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2019 增訂),雇主公司未依規定繳納勞退金或滯納金,且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時,代表人或負責人須以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勞保局會先對公司財產執行,若不足才轉向代表人個人,限期繳納未繳就移送行政執行。本條穿透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保護,把社會保險義務變成負責人的個人債務,掛名董事的風險也同樣存在。

白話解讀

有限公司的「有限」兩個字,在勞退這件事上沒那麼有限。公司帳上沒錢、資產查封空了,老闆拍拍屁股說「公司倒了,沒辦法」,然後準備去開下一家公司。很多勞工聽到這裡就放棄了。本條告訴你:不要放棄。公司沒錢繳勞退時,代表人或負責人要用個人財產頂上去。這是對「有限責任」的重要穿透:社會保險類的公法義務,不能躲在法人人格後面。老闆的個人存款、名下房產、配偶可能共有的財產(在特定舉證下),都可能成為追討標的。108 年以前這條不存在,勞工碰到這種情境只能乾瞪眼。現在你手上多了一張可以穿越公司牆壁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為 2019 年增訂之代表人清償責任條款,建立公司未繳勞退時負責人的個人法律責任。立法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同類體例,將社會保險公法義務穿透法人人格保護,使有限公司負責人不能以「公司無財產」推卸責任。代表人經勞保局限期命令繳納而未繳,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對個人財產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宣布破產後,勞退欠繳還追得到嗎?

追得到。依本條規定,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代表人或負責人要用個人財產清償勞退欠繳和滯納金。操作上,勞保局會先對公司執行,發現公司無財產後,再對代表人限期命令繳納,屆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對個人財產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一般消費者債務在公司破產後通常會蒸發,但勞退欠繳不會,這是本條和一般商業債權的本質差異。

Q2我不是唯一的負責人,跟其他股東是不是一起分擔責任?

本條規定的是「代表人或負責人」,實務上是對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清償責任,不是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所以掛名當負責人的風險很高,你可能是公司實際上沒掌控權的掛名者,但法律上你一個人要扛全部勞退欠繳債務。內行人提示:很多幫親友「掛名當董事」的人沒意識到這個風險,從人情答應到個人破產之間,可能就差一次公司倒閉事件。

Q3負責人如果早就脫產,是不是根本追不到?

不是追不到,是要多打一步。你可以依民法第 244 條主張撤銷詐害行為,把脫產到配偶子女名下的資產拉回來再執行。但這需要證據(資產移轉時間點、公司當時已有勞退欠繳、移轉無合理對價)。同時,明知公司有積欠勞退債務仍脫產的,可能構成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內行人提示: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時間戰線長,但一旦勝訴會產生巨大的威懾效果,不少案件在開庭前代表人就願意和解了。

Q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是什麼?

2019 年增訂的代表人清償責任條款,公司無財產繳勞退時,負責人需以個人財產清償,立法體例同全民健保法第 38 條。

Q5什麼是代表人清償責任?

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對特定公法義務(如社會保險繳費)負最後清償責任的制度,穿透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保護。

Q6「無財產可供執行」是什麼意思?

指公司經強制執行程序後查無任何可變現財產,或可變現財產不足清償全部欠款的狀態,是觸發第 54-1 條的法定前提。

Q7穿透法人人格在勞退是什麼意思?

否定有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為限負責」的保護傘,使代表人對勞退這類社會保險公法債務負個人責任,與民法的揭穿公司面紗法理同源。

Q8公司倒了勞退怎麼追?

先向勞保局檢舉欠繳 → 對公司執行 → 公司無財產後啟動第 54-1 條 → 限期命令代表人繳納 → 移送行政執行對個人財產執行。

Q9怎麼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欠繳勞退?

蒐集薪資單、勞動契約、勞退專戶查詢紀錄等證據後,向勞保局書面或線上提交檢舉,要求啟動催繳與調查程序。

Q10如何證明代表人脫產?

查不動產登記、車輛登記、銀行帳戶異動、配偶子女財產增加等紀錄。時間點是關鍵:脫產發生在勞退欠繳已知之後才能主張詐害。

Q11行政執行對個人財產怎麼運作?

勞保局發限期繳納命令屆期未繳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署可查扣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車輛,與民事強制執行類似但程序更快。

Q12勞退第 54-1 條 vs 健保法第 38 條差在哪?

立法體例完全相同,僅差在主管機關(勞保局 vs 健保署)與保險種類(勞退 vs 健保)。健保法 1995 增訂,勞退條例 2019 平行繼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_with
立法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2019 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1995 增訂,2002 修正)
保險類型勞工退休金(社會保險年金)全民健保(社會保險醫療)
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穿透要件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投保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要件相同)
個人責任主體代表人或負責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範圍相同)
執行程序限期命令繳納+行政執行限期命令繳納+行政執行(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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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2019 增訂)
保險類型
勞工退休金(社會保險年金)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穿透要件
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
個人責任主體
代表人或負責人
執行程序
限期命令繳納+行政執行

compared_with

立法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1995 增訂,2002 修正)
保險類型
全民健保(社會保險醫療)
主管機關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穿透要件
投保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要件相同)
個人責任主體
代表人或負責人(範圍相同)
執行程序
限期命令繳納+行政執行(程序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第 82 条(事業主の保険料納付義務)+ 会社法第 429 条(取締役の第三者責任)。日本無單獨穿透條款,須結合公司法。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45조(事業主退職給付支給義務)+ 상법 제401조(董事第三者責任)。架構類似日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86 條(用人單位補繳責任)+ 公司法第 20 條(人格否認)。穿透法理但無勞退專條。
德國Sozialgesetzbuch IV § 28e(事業主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BetrAVG § 14(連帶責任)+ GmbHG § 43(董事責任)。德國透過社會法與公司法多層架構。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4-9(社會保險繳費追討)+ Code de commerce L.624-3(破產清算經理人責任)。
美國ERISA § 409(fiduciary personal liability)+ ERISA § 502。美國對受託人責任最廣,含個人賠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80426 增訂)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定明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之清償責任,增訂第一項。   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爰增訂第二項。

  • 退休金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10804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定明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之清償責任,增訂第一項。   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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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