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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