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規定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積欠勞工之退休金由受讓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Q · 公司被併購了,我累積的退休金會不會不見?
不會。新公司法定強制承受,合約寫不寫都一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所謂「當然承受」指法定強制效力,併購合約即使約定排除也無效。新雇主必須概括承受舊雇主積欠的退休金債務與年資銜接義務。若新公司拒絕承接,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並提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公司突然宣布被併購,你的第一反應是「我會不會被資遣」。但還有一件事更隱形:你已經累積的退休金怎麼辦?很多人以為原公司消失了,那筆帳就隨風而去。這條法律給出一個讓人意外的答案:新公司不是「選擇」承受,是「當然承受」。翻成白話就是,併購合約裡寫不寫都沒差,寫了也不能排除,新老闆自動繼承舊老闆欠你的退休金。這對勞工而言是一條可以直接拿出來對抗的權利。如果新公司進來後跟你說「之前的帳不算了,從頭開始」,這條告訴你:不可以。分割、合併、轉讓,只要原公司消滅,新公司就得概括承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規範事業單位於分割、合併或轉讓導致原法人消滅時,受讓之新事業單位對原雇主積欠之勞工退休金負法定強制承受義務。本條以「當然承受」用語確立此項債務承擔不待當事人合意,併購合約即使約定排除亦不生效力,屬大陸法系勞動法中對勞工既得權的強制保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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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就是為這個問題存在。新公司「當然承受」原公司積欠的退休金,年資必須銜接計算。你可以拿勞保局的提繳紀錄當基礎,主張新公司必須從原年資起算。如果新公司堅持歸零,直接向勞工局申訴。實務上應請新公司出具書面的年資承接聲明,這份文件比任何口頭承諾都有力,將來離職計算退休金時沒人敢賴帳。
都適用。條文明確涵蓋分割、合併、轉讓三種情形,關鍵在於「原事業單位消滅」這個要件。只要原公司不再以法人身分存續,新公司就要承受退休金債務。實務上某些雇主會透過公司分割故意把高薪老員工的退休金負債留在空殼公司,然後讓空殼倒閉。這種操作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可追到真正繼續營運的新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 16、17 條規範的是併購過程中勞動契約的留用與協商程序,重點在「人」要不要被留下。本條規範的是「錢」的承受,重點在退休金債權不會因併購而消滅。兩者搭配使用。就算依企併法沒被新公司留用而領了資遣費,累積的退休金請求權仍由新公司承受。
規範公司被併購、分割、轉讓而消滅時,積欠勞工的退休金由新公司強制承受的法律。新公司沒有選擇權,是法律直接讓債務移轉。
法定強制效力,不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生效。併購合約即使寫排除條款也無效,新公司必須概括承受全部退休金債務與年資。
指原雇主的法人格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不再存續的狀態。若原公司仍以法人身分繼續存在,本條不適用。
依勞退條例 56-1 條,退休金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清償,僅次於有擔保債權,是勞工受償的高位次保障。
四步驟:下載勞保局歷年提繳紀錄 → 書面要求新公司出具年資承接聲明 → 拒絕時向勞工局申訴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
以勞保局個人專戶累積金額為基礎,加上原公司積欠未提繳部分(依工資 6% 推算)+ 法定遲延利息 5%。新公司必須補足缺口。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請求金額 5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省律師費。勝訴可請求律師費由敗訴方負擔(部分情形)。
勞保局個人專戶提繳紀錄是核心證據,可直接顯示原公司是否足額提繳。若有差額,由薪資單與勞動契約推算應提繳金額,差額即積欠。
勞退 56 規範「錢」的承受(退休金債務不消滅),企併法 16 規範「人」的留用協商,企併法 17 規範「資遣費與年資銜接」。三條搭配使用形成完整保障。
| 比較面向 | 勞退條例 56 條 | 企併法 16 條 | 企併法 17 條 |
|---|---|---|---|
| 規範對象 | 事業單位消滅時退休金債務承受 | 併購時勞動契約留用協商 | 未留用勞工之資遣費與年資銜接 |
| 規範核心 | 錢(退休金債權不消滅) | 人(留用與否) | 錢(資遣費) |
| 可否合約排除 | 不可(法定強制當然承受) | 可協商但程序強制 | 資遣費標準法定不可低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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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立法理由明定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時,積欠之勞工退休金應由新雇主承受之。
明定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時,積欠之勞工退休金應由新雇主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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