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2 條明定,退休金不適用公司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算、破產之免責規定,永久可追償。
Q · 前公司重整完成或前老闆破產免責後,我還能追退休金嗎?
能。退休金不在三大免責程序範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2 條,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第 311 條重整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清算免責、破產法第 149 條破產免責規定。即使債務人完成重整或取得免責裁定,退休金債務仍永久存在,請求權人可持續追討至清償為止。請求權消滅時效仍依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 5 年計算,不因程序進行而中斷。
一般公司法的邏輯是這樣:公司經營不下去,透過重整或破產程序,多數債務可以被法院裁定免除或打折,讓公司有重生的機會,或讓老闆個人能從債務黑洞爬出來。這個邏輯對絕大多數債務都成立,但對你的退休金不成立。這條法律在民國 108 年特別開了一個例外的口子:不管公司或老闆走什麼法律程序「洗白」債務,欠你的退休金那筆錢跟著它一輩子。公司法第 311 條關於重整完成的債務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關於清算免責、破產法第 149 條關於破產免責,統統不適用於退休金。這條背後是無數勞工看著公司倒閉重整後自己的退休金被一筆勾銷的血淚案例。它畫出一條紅線:你退休後的經濟安全,不能變成別人債務重整的代價。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2 條為退休金債權之絕對保護條款,將勞工退休金債權明文排除於三大債務免責程序(公司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算、破產免責)之適用範圍,使退休金成為債務人即使完成法定免責程序仍不能擺脫的特殊勞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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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2 條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311 條重整免責對退休金的適用。即使重整計畫寫了債務打折或免除,那些條款對退休金債權沒有效力。你可以直接請求重整後的公司全額給付。內行人提示:重整程序進行中若看到自己的退休金被列入打折名單,立刻以書面向重整監督人提出異議並援引這條;就算當時沒異議,重整完成後仍可追。
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免責規定不及於退休金,所以就算他取得免責裁定、其他個人債務看似都清了,你的退休金請求權仍然存在。內行人提示:如果個人老闆涉及違法未提繳,還有勞退條例第 31 條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也不能透過個人破產免責擺脫。兩條合用威力很強。
勞基法第 28 條的工資優先權是給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一個受償順位上的保障,仍是在清算程序中排隊的邏輯。本條是一個更強的武器:退休金債務根本不被免責消滅,就算程序結束、其他債務都免了,這筆錢仍在。一個是排隊靠前,一個是不進隊伍也追得到。內行人提示:兩條搭配使用,退休金在清算中優先、清算後仍可追,形成雙重保護。
依勞退條例 56-2 條,重整免責不適用退休金。在重整程序申報債權時明確援引本條,重整完成後仍可向重整後公司全額追討。
公司法第 311 條重整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清算免責、破產法第 149 條破產免責,退休金一律不適用。
經法定程序使債務人不再對特定債務負清償責任的法律效果,常見於重整、清算與破產程序。本條讓退休金成為免責例外。
意指即使債務人完成重整、取得清算或破產免責裁定,退休金債務仍永久存在,請求權不因程序終結而消滅。
確認金額 → 寄發存證信函 → 對重整後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並援引勞退 56-2,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公司法第 297 條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書面申報債權,明確援引勞退條例第 56-2 條主張不適用免責。
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勞工調解免費,可先試。
勞保局個人專戶資料、勞動契約、薪資紀錄、退休金計算書、雇主未提繳通知書,均可作為書證。
56-2 是讓退休金免於免責消滅(永久存在),勞基法 28 是清償順位優先(程序內排隊靠前)。兩條雙重保護。
| 比較面向 | general_debt | retirement_pension |
|---|---|---|
| 適用程序 | 全面適用免責(公司法 311 / 消債 132 / 破產 149) | 排除免責適用(勞退條例 56-2) |
| 債務存續 | 程序完成後免責消滅 | 程序完成後仍持續存在 |
| 請求對象 | 僅在程序內向債務人受償 | 重整後公司、免責後債務人皆可追討 |
| 受償順位 | 普通債權同順位排隊 | 享優先清償(勞退 56-1)+ 免責例外(56-2)雙重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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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爰定明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所定為利公司重整及債務人更生之相關責任免除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以及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等。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爰定明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所定為利公司重整及債務人更生之相關責任免除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以及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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