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8 條規定,本條例自 2004 年公布後一年施行,即 2005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後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公布日施行。
Q · 勞退新制什麼時候開始的?
2005 年 7 月 1 日,依本條例第 58 條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8 條第一項,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條例於 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布,故實際生效日為 2005 年 7 月 1 日。在此之前的勞工退休金走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的舊制;之後新增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勞退 6%)才正式上路。2005 年 6 月 30 日已在職的勞工享有 5 年期一次性選擇權,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窗口關閉。
這條看起來是整部法律裡最無聊的一條,就是寫「這法什麼時候生效」。但2004年立法時給的一年緩衝期不是形式,是實質的政策決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從公布到實際施行之間的這一年,讓企業有時間調整人事制度,讓勞工有時間思考要選舊制還是新制,讓勞保局把個人退休金專戶的行政系統建起來。你今天在薪資條上看到的「勞退6%」,就是這條法律2005年7月1日正式上路後的產物。第二項是2013年才增訂的,目的是之後的修正條文不用再等一年,公布日就生效。這條就是整部法律的「開關」,按下去的那一刻,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從此換了軌道。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8 條為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條款,建立兩個規範層次:第一項規範整部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2005 年 7 月 1 日生效),確立勞退新制上路日;第二項(2013 年增訂)規範後續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公布日施行,廢除一年緩衝原則。
2005 年 7 月 1 日。本條例 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布,依第一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確切生效日是 2005 年 7 月 1 日。在這之前的勞工退休金走勞基法第 56 條的舊制(雇主管理退休準備金,退休時才結算)。內行人提示:如果你 2005 年 6 月 30 日就在職,你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到 2010 年 6 月 30 日這 5 年間有一次性選擇權可以選新制或留在舊制(本條例第 8 條),過了這個窗口就沒辦法再改。
不是。第二項是 2013 年 12 月 31 日增訂的,從那時起本條例的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也就是公布當天就生效,不再有一年緩衝期。只有整部法律的原始施行才有那一年緩衝。內行人提示:判斷某次修正何時生效,一律去翻該次修正的附帶條款,有寫特別施行日期就照那個來,沒寫就是公布日生效。
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條例第 58 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布故 2005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這天起薪資條上的勞退 6% 才開始進個人專戶。
新制(2005-07-01 後)退休金存個人專戶可跨雇主累積;舊制(2005-07-01 前)走勞基法第 56 條,由雇主管理退休準備金,須在同一雇主滿 25 年才能領。內行人提示:跨越分水嶺的混合年資可依勞退條例第 11 條分別計算。
2005 年 7 月 1 日是台灣勞工退休制度的法律分隔線。這天起,退休金制度從「雇主管理」(舊制)轉換成「勞工個人專戶」(新制),改變了 700 萬勞工的退休金管理方式。
三大原因:(1) 勞保局需要建構個人退休金專戶資訊系統 (2) 企業 HR 需要改造人事與薪資 SOP (3) 700 萬在職勞工需要時間理解制度並行使選擇權。這是新制度上路的標準緩衝期設計。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 「個人勞退專戶」查詢。2005-07-01 前在職的勞工可能新舊制都有(取決於當年是否行使選擇權)。2005-07-01 後到職強制適用新制。
第二項規定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判斷三步:(1) 翻該次修正的附帶條款 (2) 有寫特別施行日期就照那個來 (3) 沒寫就是公布當天生效,無一年緩衝。
依勞退條例第 11 條:分水嶺前的年資走舊制(勞基法第 56 條,由雇主結算),分水嶺後的年資走新制(個人專戶)。若 2005-07-01 在職且選新制,舊制年資保留結算或併入計算。
第一個問題永遠是:這段年資在 2005-07-01 前還是後?年資全在分水嶺後 → 純新制;全在分水嶺前 → 純舊制;跨越分水嶺 → 混合制(依勞退條例第 8 條選擇權結果)。
完全不同制度。勞保是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職災給付,由勞工保險條例規範,互助型),勞退是個人退休金專戶(由勞退條例規範,儲蓄型)。薪資條上是兩筆不同的數字,常被混淆。
依工作型態而定。常換工作 → 新制有利(可攜帶性);同一雇主穩定工作 25 年以上 → 舊制可能金額較高(雇主負擔較重)。內行人提示:絕對沒有「兩制度都領」的選項。
| 比較面向 | old_system | new_system |
|---|---|---|
| 施行日期 |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勞基法第 56 條時期) | 2005 年 7 月 1 日後(勞退條例第 58 條施行) |
| 退休金管理 | 雇主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由雇主管理 | 雇主提撥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由勞工擁有 |
| 可攜帶性 | 換工作年資歸零,須在同一雇主滿 25 年才能領 | 個人專戶跟著勞工走,跨雇主年資累積 |
| 提繳率 | 依勞基法規定提撥率(無固定比例) | 雇主強制提繳工資 6% 以上(勞退條例第 14 條) |
| 請領條件 | 工作 25 年以上或 15 年以上滿 55 歲 | 年滿 60 歲,工作滿 15 年可月退、未滿 15 年一次領 |
| 風險承擔 | 雇主倒閉退休準備金可能無法兌現 | 勞保局保管,雇主倒閉不影響個人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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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為利承辦機構及勞保局前置準備作業以及企業調整經營型態與勞工評估適用新舊制,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宜有緩衝期,爰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利承辦機構及勞保局前置準備作業以及企業調整經營型態與勞工評估適用新舊制,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宜有緩衝期,爰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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