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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繳退休金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或以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
  2. 自營作業者每月自願提繳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並於再次月底前,由自營作業者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之金融機構帳戶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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