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