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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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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應於勞工復職、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保險人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
  2. 2.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繳年金保險費。
  3. 3.雇主依第一項申報停止提繳時,勞工自願提繳部分,應即同時停止扣繳。但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 4.勞工依前項但書自行繳納,其自行繳納之年資不計入第四十二條之工作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提及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22 條中的第一項,可以看到雇主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向保險人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並需要在勞工復職後補繳相應的年金保險費。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和保險金的適時提供。 參考資料來自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案例,例如案例中的被告蘇○賜違反規定未給付資遣費的情況。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勞工的權益,在特定情況下要求雇主提供適當的年金保險費,以及強制要求雇主在勞工復職後補繳相應的保險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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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復職、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保險人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