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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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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得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
  2. 2.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
  3. 3.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與其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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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條文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7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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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雇主得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本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