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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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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2. 2.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3. 3.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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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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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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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64 條規定:「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