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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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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得經營本保險業務之保險人;無法轉讓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保險人承受或由原保險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轉移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2. 2.前項由保險人轉移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資產,如屬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所定之投資標的者,保險人應依帳面價值以現金交付之。
  3. 3.保險人依第一項完成轉讓年金保險契約,應通知被保險人及勞保局。
  4. 4.保險人依前項變更,原保險人及承受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均不得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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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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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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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65 條規定:「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