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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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單一國內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並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投資比率上限,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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