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 2.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 3.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4.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
回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