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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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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
  2. 2.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
  3. 3.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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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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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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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工作者應於每週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