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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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