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審核申請輔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並為委員,由本會指派之;另置委員六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本會人員任之。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對於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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