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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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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訴狀影本。 三、勞資爭議調解 (協調) 紀錄影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村 (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正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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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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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訴狀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無資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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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訴狀影本。 三、勞資爭議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