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訴狀影本。 三、勞資爭議調解 (協調) 紀錄影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村 (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正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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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訴狀影本。 三、勞資爭議調解 (協調) 紀錄影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村 (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正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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