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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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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