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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訴訟之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其申請輔助,應以集體身分為之。 前項申請以一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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