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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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