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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2.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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