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9

快速跳轉
  1. 1.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
  2. 2.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3. 3.民間機構應於接管營運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之用。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項法規的釋義內容,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9 條規定:「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