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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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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 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依投資契約及其他法令規定,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者。
  2. 2.前項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 二、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之名稱及其機關、主營業所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3. 3.前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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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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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規定:「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 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