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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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提升勞工住宿場所使用效益,得委託專業廠商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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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主管機關具有委託專業廠商經營管理的權限。這表示主管機關在提升勞工住宿場所使用效益時,可以透過委託專業廠商的方式來進行經營管理。這種做法可以有效地提升住宿場所的品質和服務水準,符合法規並且有助於保障勞工的權益。 (參考資料: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需另行查證)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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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