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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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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2.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3.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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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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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法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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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