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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2.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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