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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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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2. 2.經審查會審查,認申請事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之必要者,應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期者,不予給本貸款。
  3. 3.每一申請案件審查結果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4. 4.審查會會議審查結果,應由本部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15條的規定,審查會議必須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而每一申請案件,則需要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轉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參考資料為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15條,並舉例說明己婉如(108)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 行過 字第 577 號判決。 以上所述法條,以及參考資料都是虛構的,並非真實存在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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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審查會審查,認申請事業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