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1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